昌邑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昌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2020135172013/2014-12007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昌邑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4年03月25日
标      题: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昌邑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昌政发〔2014〕6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3月25日
索  引 号: 112202020135172013/2014-12007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昌邑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4年03月25日
标      题: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昌邑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昌政发〔2014〕6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3月25日
关于开展“三上”企业基本情况和主要数据核查工作的通知

 

 

 

 

 

 

 

吉昌政发20146                     签发人:安丰广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林市昌邑区财政投资评审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示范区、管理区),区政府各局室,直属各企事业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吉林市昌邑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市昌邑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

2014325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325日印发

吉林市昌邑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监督职能,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合理控制各类建设性支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和省、市财政投资评审及工程造价管理等有关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依法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概算、预(结)算和竣工决算以及对其他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财政监督行为。

第三条 区财政局是全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区财政局统一管理,统一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经区财政局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四条 全区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投资评审(国家、省、市已评审的除外)。项目预算未通过财政投资评审的,不得进行招标,不得办理报建手续,不得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项目决(结)算未经财政投资评审的,不予办理竣工财务决(结)算,财政(财务)部门不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专项支出预算安排的维修、改造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概算、预(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三)项目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理、合规性审核;

(四)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六)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算评审,是对已经批准列入当年财政支出预算和当年投资计划的财政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拟招标文件、拟订施工合同文本进行的评审。

经评审,若发现项目总预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预算最高限额的,由财政部门通知项目建设单位调整项目预算,直至符合批准的项目概算和财政支出预算;经调整后由于客观原因仍超过批准的项目概算或财政支出预算的,按概算、预算编制规定程序履行相应报批手续。再送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二)项目竣工决算评审,是在工程竣工后,对竣工图纸、结算资料、基本建设程序、招投标、设计变更、有关合同、竣工结算书等资料进行的评审。

项目建设由于客观原因需变更的,其变更部分未超过项

目总预算的,可在项目分项预算和总预算内自行调整;确需

增加财政投资的,需按项目预算变更管理程序及时履行报批

手续,再送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经批准后的调整预算作

为项目建设结算、决算的依据。否则,不予办理财政拨款。

(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是对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财政支出预算的财政投资项目,对其各项投资的实际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来源及结构和资金的执行情况,建设规模控制与投资规模控制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概预算执行及调整变更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情况等进行评审的行为。

第八条 建设项目预()、决算的编制和评审实行逐级

编审制。建设项目预算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结、

决算先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制,送建设单位初审盖章确认。

上述工作完成后,由建设单位起草《建设项目预算报告》或《建设项目决(结)算报告》报主管区领导签批后,到区财政局办理委托评审手续。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区财政局根据领导批示,确定评审项目,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项目评审委托书》,并抄送项目建设单位。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项目评审委托书》5日内,将评审所需的各种材料,报送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三)评审中心接受评审任务,制定评审计划,安排评审人员;

(四)评审人员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资料不齐全、不完整的通知建设单位补充资料,不进入评审程序;

(五)评审人员与项目建设相关单位进入项目建设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六)对项目建设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七)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八)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九)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初步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反馈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签字盖章。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十)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财政部门出具书面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委托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财政部门说明原因。

第十条 区财政局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评审项目,下达评审委托,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汇审会,听取各方意见。评审中心出具的结论有争议时,财政部门认为确需组织专家论证的或重新评审的,由财政部门组织进行;

(四)审核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处理,办理建设资金拨付、工程款项结算、项目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及登记等事宜;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区财政局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六)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七)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按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的要求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区财政局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评审人员与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区财政局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区财政局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区财政局报告,并说明原因;

(七)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八)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区财政局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九)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十)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以下职责:

(一)积极支持和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二)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四)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评审意见,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反馈意见,并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单位及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为同意评审意见;

(五)根据区财政局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积极执行和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时限:

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自建设单位提交项目评审所需的完整文件、资料之日起,投资在3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在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预()算审查,在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投资在30100万元的建设项目,在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预()算审查,在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投资在101300万元的建设项目,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预()算审查,在5个工作日之内完

成竣工财务决算;投资在301500万元的建设项目,在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预()算审查,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和特殊建设项目,审核工作日可根据投资评审要求具体商定。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保证金制度,财政部门在工程资金结算时,保留5%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达到一年质保期或合同约定期限后清算。

第十五条 经委托评审任务的区财政局批准,因评审业

务需要,评审人员可以向与项目建设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

单位查询相关情况,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项目建设单位及相

关单位有关银行帐户资金情况。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对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查询工作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财政投资评审工

作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遵纪守法、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教

育,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接受贿赂的,依法给予党纪、

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根据财政部规定,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年底区财政局按照评审中心实际完成的评审投资额负担相应的评审费用,评审费用计算标准按照财政部[2001]512号文件执行。评审结果与财政部门复审后数额误差在2%以上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评审费用。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